學報編輯委員會組織簡則

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第15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

第一條
《博物館與文化》(以下稱本刊)為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(以下稱本學會)出版之學術刊物,為使編輯事務順利進行,並依據本會章程第26條,特成立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學報編輯委員會,並訂定本組織簡則。
第二條
編輯委員會置編輯委員7至11名,擔任或推薦論文評審人,並負責本刊之專題規劃、審議等決策事宜。
第三條
編輯委員會由具副教授/副研究員資格以上者組成,副教授/副研究員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。
第四條
本刊總編輯由本會理事長聘任,任期3年,得連任1次。
第五條
一、編輯委員會召集人由本刊總編輯擔任,任期3年,得連任。編輯委員與編輯由總編輯擬訂,呈本會理事長核定,任期3年,得連任之。
二、總編輯、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六條
編輯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編輯會議,並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博物館學論壇。
第七條
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