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章程
第一條
|
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本章程所稱博物館,係基於國際博物館協會會章所訂之廣泛定義,凡為服務社會及促進社會發展,從事蒐集、維護、研究、傳播、展覽與人類暨其生活環境有關之具體證物,且以研究、教育、提昇文化為目的而開放之非營利的法人機構皆屬之。 | |
第二條
|
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| |
第三條
|
本會以推展博物館學術研究、提高博物館服務品質及增進博物館專業水準為宗旨。 | |
第四條
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 |
第五條
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。 | |
第六條
|
本會之任務如下:
|
|
第七條
|
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|
|
第八條
|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 | |
第九條
|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|
|
第十條
|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 | |
第十一條
|
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。 | |
第十二條
|
會員除學生會員與榮譽會員外,有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 | |
第十三條
|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停權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補繳當年度之會費。 | |
第十四條
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 |
第十五條
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|
|
第十六條
|
一、本會置理事21名,監事7名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名、候補監事2名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。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二、本會理事暨監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。 | |
第十七條
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|
|
第十八條
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二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 | |
第十九條
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|
|
第二十條
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 |
第二十一條
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,但不得超過4次,計12年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 |
第二十二條
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 |
第二十三條
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|
|
第二十四條
|
本會置秘書長1名,得視會務推展需要置副秘書長1名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其他會務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置若干名,由秘書長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 |
第二十五條
|
本會選任之理、監事,不得兼任會務人員。 | |
第二十六條
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 |
第二十七條
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名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名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 |
第二十八條
|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15日前,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。 | |
第二十九條
|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1名為限。 | |
第三十條
|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|
|
第三十一條
|
常務理事會議每2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。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,監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以前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)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 |
第三十二條
|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 |
第三十三條
|
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7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15日內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 |
第三十四條
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(新台幣)
|
|
第三十五條
|
本會會計年度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 | |
第三十六條
|
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2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 | |
第三十七條
|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、團體所有。 | |
第三十八條
|
本章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 |
第三十九條
|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 |
第四十條
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