演講展覽活動
學會訊息快遞
新書介紹
最新消息/ 學會訊息快遞
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博物館專業課程作業要點
發佈日期:2009/5/21
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博物館專業課程作業要點

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文壹字第0982115904號訂定


一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培育博物館專業人才,建立博物館從業人員持續進修機制,提升專業知能與自主學習能力,促進博物館之永續經營及長程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課程對象:
(一)各類公私立博物館從業人員。
(二)期盼進入博物館工作之在學學生或社會人士。
(三)規劃調任博物館管理職系之現職公務人員。
(四)希望加強認識與理解博物館事務之其他人士。
三、課程內容:博物館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。
四、上課時數:課程包括學分課程及非學分課程等兩類。非學分課程係以十八小時為單位進行規劃,單一課程滿十八小時得換算為一學分,此學分數僅於本計畫具備實質效力。
五、執行單位:輔仁大學、國立臺北藝術大學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、國立臺灣藝術大學、國立成功大學。
六、招生方式、上課時間、收費標準:由前點所列大學校院自行研訂後,公告實施。
七、修課成績證明:學員可報名第五點所列大學校院為本案所開辦之各項課程,並可跨校修課。完成課程學習,且通過課程評量後,可獲得執行單位開立之成績證明(敘明課程名稱、授課講師、課程學分或課程時數、學員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評量成績等,並註明係學分課程或非學分課程)。
八、學分抵免:本案部分課程得抵免第五點所列大學校院碩博士班課程學分,相關事宜依據各校規定辦理。
九、隨班附讀:學員可隨班附讀第五點所列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課程,惟與本案相關者為限,其辦法依各校規定辦理。修課成績證明比照第七點規定辦理。
十、公務人員調任:本案部分課程之修課成績證明,得作為現職公務人員調任博物館管理職系之修習證明,惟仍依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專業課程證明:學員修滿本項課程二十學分(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者不重複採計),且總平均超過八十分者,得填妥申請表件(詳如附件一),並檢附修課成績證明(影本),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博物館專業課程證明之申請(申請流程詳如附件二)。
十二、專業課程證明功能:本項專業課程證明,可納入博物館進用人員或既有館員升遷、擔任主管或館長之資格條件之一。博物館得將其納入館務發展之評量指標之一。

附件一、博物館專業課程證明申請表
附件二、博物館專業課程證明申請流程

BACK TOP

2005 © 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 版權所有
111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 電話:02-2881-2021 轉 2177  傳真:02-2883-3555